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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计划 · CDE 已正式发布并施行

CDE 的 NAMs 通道,两条入口已经开通

情形 1 面向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与 NAMs 开发机构联合申请),情形 2 面向技术方申请方法学验证。

本页把《申报指南》《申请表》《实施框架》里与申请直接相关的条款逐条列出:原文给到页码与截图,官方 PDF 可直接下载核对,并标明哪些是文件原话、哪些是石指自身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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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核对日期 2026-09-30 · 本页引用的监管文件可能修订,引用前请以「来源行」中的官方原件最新版本为准。如何自行复核 ↓

先给结论

先锋计划不是一个荣誉称号,而是一条可递交、可跟踪的沟通交流通道:它以 I 类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的方式提交,随附《申请表》与《实施框架》,由药审中心专项工作组和相应适应症团队评价是否纳入。对贵司而言,它解决的是「计算模拟这类证据,怎么在项目早期就与审评方对齐口径」的问题。

文件状态:已正式发布并施行,不是征求意见稿。CDE 于 2026-09-29 发布通告(2026 年第 46 号,落款日期 2026-09-28),随文附《申报指南》《申请表》《实施框架》三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引用时请以本次正式版原文为准。

官方文件与下载

本页引用的条款全部来自下面这一份通告的正文与三个附件。建议先下载全文——本页所有页码都以它为准。

先锋计划正文第 1 页:标题为《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先锋计划”)》,含「一、背景」与 NAMs 的官方定义
先锋计划正文第 1 页:标题为《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先锋计划”)》,含「一、背景」与 NAMs 的官方定义(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先锋计划”)》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 · 通告 2026 年第 46 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9(落款 2026-09-28)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全文 21 页,含附件 3 份(申报指南 / 申请表 / 实施框架)。

下载全文 PDF(本站留存副本)CDE 通告页(官方原件)

· 留存副本取自 CDE 通告页的公开附件,仅用于便于长期查阅;如与官方页面不一致,请以 CDE 官方页面为准。文件本身说明:相关文件基于现有经验制定,实施过程中将评估机制适用性,并适时优化申请流程、完善申请和纳入要求。

三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 · 申报指南:申请资格与纳入标准、申请方式、申请资料与数据质量要求。
  • · 申请表:一句话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情形 1 / 情形 2 勾选)、七类应用类型与申报依据各栏。
  • · 实施框架:七章填写模板(项目概述 → 品种信息 → 新方法概述 → 方法学 → 方法学验证 → 研究/验证结果 → 沟通交流计划)。

本页与「NAMs 新方法」页的关系

「NAMs 新方法」页回答「计算模拟在监管上算不算数」(FDA 与 CDE 的定义、验证原则与已落地案例);本页回答「这条通道怎么走」(可申请的两条入口、递交路径与材料)。

NAMs 新方法(替代动物实验) →

一 · 这是什么

一条把 NAMs 送进正式沟通渠道的试点通道

文档对它的定位写得很直接:提供与药审中心互动的路径和框架,搭建「产、学、研」与「监」沟通交流平台;项目核心内容,是由申请人通过沟通交流途径递交《申请表》《实施框架》,与药审中心就计划或已实施的 NAMs 研究对拟定应用场景的支持性和/或相关方法学验证计划进行讨论。

通告本身:文号、施行时间与招募窗口

监管文件

“被纳入‘先锋计划’情形 1 的项目,药审中心将采取‘早期介入、及时沟通、全程跟踪’的工作模式,与申请人保持密切沟通交流。”

原文照录自正文第 4 页。同一节还写明:情形 2 的项目“药审中心将根据需求,与申请人共同确定验证方案,后续以申请人为主体,按计划开展相关验证工作”。

“试点工作招募期为 5 年。对于符合纳入标准的项目,经评价拟同意纳入‘先锋计划’后,药审中心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法或品种将纳入‘先锋计划’。”

原文照录自正文第 5 页。另见《申报指南》「其他工作安排」:自正式发布启动之日起,之后 5 年为申请人可提交申请的时间;申请时间截止后,药审中心将不再接受加入申请。

CDE 通告 2026 年第 46 号 · 正文第 4–5 页、附件 1《申报指南》印刷第 6 页 · CDE 通告页(含三个附件)

正文第 4 页:情形 1 采取「早期介入、及时沟通、全程跟踪」的工作模式;情形 2 由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共同确定验证方案,以申请人为主体完成验证
正文第 4 页:情形 1 采取「早期介入、及时沟通、全程跟踪」的工作模式;情形 2 由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共同确定验证方案,以申请人为主体完成验证(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正文第 5 页:试点工作招募期为 5 年;拟纳入项目先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才纳入
正文第 5 页:试点工作招募期为 5 年;拟纳入项目先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才纳入(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查原文:招募窗口与公示的完整出处 ↓

NAMs 的官方定义(正式版口径,与旧征求意见稿不同)

监管文件

“‘先锋计划’中的新方法(NAMs)是指不依赖传统动物试验,以人类生物学相关性为导向的创新方法,包括体外(类器官、器官芯片等)、计算机模拟、化学(in chemico)、离体、体内(低等发育生物)和其他创新方法,以及这些方法的结构化组合,旨在减少/优化/替代传统动物试验,更快获得同样或更能预测人类反应的数据,为监管决策提供信息。”

原文照录自正文第 1 页。⚠️ 正式版把体外方法列在首位、计算机模拟列在第二位,并去掉了征求意见稿里的“或策略”与“(‘3R’原则)”插注——所以此前“计算机模拟排在第一位”的表述已不再准确,本页按正式版原文照录。

CDE 通告 2026 年第 46 号 · 正文第 1 页 · CDE 通告页

正文第 1 页(原件渲染):「一、背景」给出要解决的三个问题(种属差异 / 周期成本通量 / 3R),并给出 NAMs 的官方定义——列举顺序为「体外(类器官、器官芯片等)、计算机模拟、化学(in chemico)…」
正文第 1 页(原件渲染):「一、背景」给出要解决的三个问题(种属差异 / 周期成本通量 / 3R),并给出 NAMs 的官方定义——列举顺序为「体外(类器官、器官芯片等)、计算机模拟、化学(in chemico)…」(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二 · 两条入口,两种工作模式

情形 1 与情形 2:谁可以申请、要满足什么、纳入后怎么走

文档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可申请加入本试点计划”把入口分成两条。两条都要求先有明确的 COU(应用场景),且纳入标准“需同时满足”——也就是说,它是一道有条件的评价,不是登记备案。

情形 1 · 与药品注册申请相关

计划或者已将 NAMs 应用于药物的非临床评价,并将相关研究数据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支持性数据。

文档明确:由于情形 1 与药品注册申请相关,“其申请人通常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也可以由药品注册申请人与 NAMs 开发机构联合申请”。纳入后采取「早期介入、及时沟通、全程跟踪」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应伴随药物开发进程持续提交相关非临床/临床研究数据。

查原文:纳入标准四条原文与截图 ↓

情形 2 · 技术方申请方法学验证

NAMs 开发机构申请方法学验证。

文档列出的申请人范围是“开发 NAMs 的药物研发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并鼓励多方联合申请。纳入后由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共同确定验证方案,以申请人为主体开展验证;完成验证并符合要求的新方法,申请人即可在后续药物研发项目中用于该应用场景,无需重复验证。

查原文:纳入标准四条与申请人范围原文 ↓

情形 1 的纳入标准(需同时满足四条)

监管文件
  1. 1. 计划/已将特定的 NAMs 应用于某个药物的非临床评价;
  2. 2. 申请涉及的 NAMs 具有明确的 COU,预期目的科学合理,与拟解决的问题相匹配;
  3. 3. 申请涉及的 NAMs 具备可实施性,且具有一定稳健性和可重复性;
  4. 4. 已有的 NAMs 验证数据包(应用场景、技术表征及人类生物学相关性分析等)应能初步确立 NAMs 用于拟定 COU 的可靠性、准确性和相关性,且计划/已开展的 NAMs 研究可支持对该药物作出相应的监管决策。

申请人范围(原文):“由于情形 1 与药品注册申请相关,其申请人通常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也可以由药品注册申请人与 NAMs 开发机构联合申请。”——这是文档里唯一一处提到“联合申请”的条款,也是技术方参与情形 1 的原文依据。

CDE 附件 1《申报指南》 · 印刷第 2 页 · CDE 通告页

《申报指南》印刷第 2 页:情形 1 的纳入标准四条,以及“其申请人通常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也可以由药品注册申请人与 NAMs 开发机构联合申请”
《申报指南》印刷第 2 页:情形 1 的纳入标准四条,以及“其申请人通常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也可以由药品注册申请人与 NAMs 开发机构联合申请”(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返回:回到两条入口对比 ↑

情形 2 的纳入标准与申请人范围

监管文件
  1. 1. 拟验证的 NAMs 有明确的 COU,预期目的科学合理,与拟解决的问题相匹配;
  2. 2. 拟验证的 NAMs 具备可实施性,且具有一定稳健性和可重复性;
  3. 3. 已有的 NAMs 验证数据包应能初步提示 NAMs 用于拟定 COU 的可靠性、准确性和相关性;
  4. 4. 拟开展验证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具备可实施性。

申请人范围(原文):“情形 2 的申请人,可以是开发 NAMs 的药物研发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鼓励多方联合申请,通过联合专家力量和集合资源加速 NAMs 的标准化和科学应用;联合申请的各个机构均应对拟申请的 NAMs 具有一定研究和验证基础。”

CDE 附件 1《申报指南》 · 印刷第 3 页 · CDE 通告页

《申报指南》印刷第 3 页:情形 2 纳入标准的第 3–4 条,与“情形 2 的申请人,可以是开发 NAMs 的药物研发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
《申报指南》印刷第 3 页:情形 2 纳入标准的第 3–4 条,与“情形 2 的申请人,可以是开发 NAMs 的药物研发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返回:回到两条入口对比 ↑

三 · 怎么申请

一份 I 类沟通交流会议申请,两个附件,先公示后纳入

申请入口是国内药企本来就在用的沟通交流渠道——不需要新的账号或新的系统。文档对递交方式、备注写法、材料清单与后续流程都写得很具体,下面按顺序列出。

递交方式:I 类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备注写“先锋计划申请”

监管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提出 I 类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申请加入‘先锋计划’。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时,需在‘会议目的’和‘其他情况说明’项下备注填写‘先锋计划申请’。需注意的是,提交申请加入‘先锋计划’的沟通交流会议时,沟通交流中不应合并其他事项。”

原文照录自《申报指南》印刷第 3 页。同页还有一句对贵司很实用:“‘先锋计划’申请的过程及结果不影响药品按常规途径提交的沟通交流或注册申请。”

三条容易踩空的点:① 会议类型必须是 I 类;② 必须在「会议目的」与「其他情况说明」两处都备注“先锋计划申请”;③ 这一次沟通交流里不要塞入其他事项——文档明确要求不合并。

CDE 附件 1《申报指南》 · 印刷第 3 页(申请方式);正文第 4 页(组织与实施)· CDE 通告页

《申报指南》印刷第 3 页:(二)申请方式——通过申请人之窗提出 I 类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并在「会议目的」「其他情况说明」项下备注填写「先锋计划申请」,且不应合并其他事项
《申报指南》印刷第 3 页:(二)申请方式——通过申请人之窗提出 I 类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并在「会议目的」「其他情况说明」项下备注填写「先锋计划申请」,且不应合并其他事项(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正文第 4 页:三、组织与实施——申请人基于自愿原则提出 I 类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和《实施框架》,由专项工作组与相应适应症团队评价是否同意纳入
正文第 4 页:三、组织与实施——申请人基于自愿原则提出 I 类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和《实施框架》,由专项工作组与相应适应症团队评价是否同意纳入(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返回:两条入口与各自纳入标准 ↑

申请材料:两个附件,每项申请只写一个应用场景

监管文件
  • · 所有申请均需填写并提交《申请表》与《实施框架》;具体的研究或验证报告以附件形式在《实施框架》中提供。
  • · 每项申请只能包括 1 个 COU。随着数据积累,可提交新的申请用于扩展合适的 COU。若情形 1 项目在推进中形成对方法学验证并扩展到情形 2 的诉求,应提交新的申请,并在《实施框架》的相应位置提供相关品种信息。
  • · 数据质量要求:应建立与拟定 COU 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参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相关原则开展研究;提交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溯源,并保留原始数据备查。

CDE 附件 1《申报指南》 · 印刷第 4 页(申请资料、数据质量要求)· CDE 通告页

附件 2《申请表》(原件渲染):项目类型一栏为「情形 1 □ / 情形 2 □」勾选;下方「新方法拟定应用类型*」共七类;再下为申报依据各栏与数据质量声明
附件 2《申请表》(原件渲染):项目类型一栏为「情形 1 □ / 情形 2 □」勾选;下方「新方法拟定应用类型*」共七类;再下为申报依据各栏与数据质量声明(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附件 3《实施框架》目录:七章,从「一、项目概述」到「七、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计划」——其中第五章为方法学验证,第六章为研究/验证结果
附件 3《实施框架》目录:七章,从「一、项目概述」到「七、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计划」——其中第五章为方法学验证,第六章为研究/验证结果(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查原文:纳入后的跟踪与信息档案 ↓

时间窗口、公示与编号

监管文件
  • · 招募期为 5 年;自正式发布启动之日起,之后 5 年为申请人可提交申请的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加入申请。5 年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完成审评的品种或验证的方法,将按原计划继续完成相关工作。
  • · 拟纳入的项目,药审中心将在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该项目进行编号,发布纳入信息,包括品种名称(仅情形 1)、申请人、NAMs 名称、应用场景等。对未予纳入的申请,通过沟通交流书面告知主要原因;申请人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CDE 正文第 5 页、附件 1《申报指南》印刷第 5–6 页 · CDE 通告页

返回:招募期与公示的正文出处 ↑

纳入之后:里程碑式沟通计划与信息档案

监管文件

“当项目被纳入‘先锋计划’后,将由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共同商定一份初步的、里程碑式的沟通交流计划,包括沟通目标和大致时间预期等。随着研究的推进,申请人需及时更新实施框架中的相关内容。实施框架将成为该项目的信息档案,用于药审中心在整个研发过程中及时高效地跟进以及申请人与药审中心及时开展沟通交流。”

原文照录自《申报指南》印刷第 6 页。也就是说,纳入之后的“维护成本”主要是持续更新《实施框架》——它同时是申办方与审评方之间的事实底稿。

CDE 附件 1《申报指南》 · 印刷第 6 页 · CDE 通告页

《申报指南》印刷第 5 页:二、项目的实施——优先考虑纳入的类型、不在试点范围内的情形、公示与编号规则,以及情形 1 / 情形 2 纳入后的工作模式与“无需重复验证”
《申报指南》印刷第 5 页:二、项目的实施——优先考虑纳入的类型、不在试点范围内的情形、公示与编号规则,以及情形 1 / 情形 2 纳入后的工作模式与“无需重复验证”(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查原文:哪些应用类型在范围内 ↓

四 · 七类应用类型

正式版列了七类,其中一类明确点名「致心律失常」

《申请表》里有一栏叫「新方法拟定应用类型*」,文档说明这是药审中心根据药物研发需求及方法成熟度等梳理的、当下新方法已用的或可能的应用情形类别,以方便后续分类总结。正式版共七类(征求意见稿为八类)。

七类应用类型(逐字照录自《申请表》)

监管文件
  1. 1作为常规非临床评价方法的补充,如作用/毒性机制研究、毒性/靶器官预测、概念验证、尚无法获得动物模型的有效性评价
  2. 2用于特定毒性终点的评价,如局部耐受性(如眼、皮肤等)、致心律失常、肝毒性等← 心脏安全性评价对应这一类的「致心律失常」
  3. 3用于特定药代动力学终点的评价
  4. 4用于传统动物模型评价存在局限性的药物非临床评价,尤其是用于先进治疗药品、罕见病治疗药物
  5. 5替代部分常规动物有效性评价模型
  6. 6作为证据权重(Weight of Evidence,WoE)评估支持性数据的一部分,如生殖毒性、致癌性、幼龄动物毒性评估、减免高靶向性药物(如单抗)的一般毒理学试验等
  7. 7其他(需明确)

这一栏是「勾选」,不是「限定」:文档同时说明《申请表》中斜体字为解释说明性内容、填写时请删除;应用类型这一栏用于分类总结。也就是说,它描述的是“这类方法在做什么用途”,而不是对方法本身设门槛——门槛在上一节的纳入标准里。

CDE 附件 2《申请表》 · 印刷第 1 页 · CDE 通告页

附件 2《申请表》(原件渲染):第 2 类写明“用于特定毒性终点的评价,如局部耐受性(如眼、皮肤等)、致心律失常、肝毒性等”
附件 2《申请表》(原件渲染):第 2 类写明“用于特定毒性终点的评价,如局部耐受性(如眼、皮肤等)、致心律失常、肝毒性等”(点击图片查看原始大图)

查原文:这类方法与贵司的项目怎么对上 ↓

哪些会被优先考虑,哪些不在本次试点范围内

监管文件

“对于 COU 系解决非临床评价特定问题(尤其是能弥补现有非临床评价手段的不足,提升非临床试验的预测准确率的情形)、具有一定开发和验证基础的较成熟的 NAMs,优先考虑纳入。对于不用于支持监管决策(如先导化合物筛选)的 NAMs,不在本次试点范围内。”

原文照录自《申报指南》印刷第 5 页。这一句是判断“我这个方法能不能报”的关键分野:是否用于支持监管决策。

CDE 附件 1《申报指南》 · 印刷第 5 页 · CDE 通告页

返回:纳入后的工作模式 ↑

五 · 对贵司怎么用

两条入口分别对应什么诉求

这一节只做一件事:把上面文档里的条款,与贵司可能遇到的两种情形对上。列出的都是文档原文允许的路径,“是否纳入由药审中心评价”,本页不作任何结果承诺。

贵司有在研品种,想让计算模拟证据尽早对齐

对应情形 1。贵司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申请,把拟用于该品种非临床评价的 NAMs 研究数据作为注册申请的支持性数据纳入讨论;文档允许由药品注册申请人与 NAMs 开发机构联合申请——也就是把技术方一并带进同一场沟通交流里。

这条路径的实际价值在于时点:纳入后采取「早期介入、及时沟通、全程跟踪」,可以在项目尚未定稿的阶段就把口径对齐,而不是等资料齐备后才发现评价方式不被接受。

相关:情形 1 纳入标准与联合申请条款 ↓·CiPA Cell IND 支持级 ↓

技术方希望某个方法被验证并长期复用

对应情形 2。由 NAMs 开发机构(文档列出的范围含“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就一个明确的 COU 申请方法学验证;纳入后与药审中心共同确定验证方案,以申请人为主体完成验证。文档写明:经过验证并符合要求的新方法,申请人即可在后续药物研发项目中用于该应用场景,无需重复验证。

需要留意的是「每项申请只能包括 1 个 COU」——应用场景要写得具体(适用药物类别、研发阶段、预期用途、决策逻辑及其局限性),泛泛的“用于心脏安全性评价”不是文档要求的写法。

相关:情形 2 纳入标准与申请人范围 ↓·申请材料要求 ↓

诚实边界(请务必了解)

  • · 不是所有用途都在试点范围内。文档明确“不用于支持监管决策(如先导化合物筛选)的 NAMs,不在本次试点范围内”。所以本平台定位为内部研发决策用途的早筛报告,并不直接对应先锋计划;与情形 1 的“支持性数据”对齐的,是那些用作申报支持材料的档位。
  • · 纳入是一道评价,不是登记。两条情形都要求“同时满足”各自的纳入标准;拟纳入项目先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才编号纳入。文档没有承诺任何申请必然通过。
  • · 本页不构成任何监管机构的认可或背书。文档确立的是公开的申请路径与评价标准,它对任何机构(包括本平台)是否会被纳入都不作预设。贵司的申报策略需要结合品种与自身数据情况判断。

六 · 我们的进展

Synvoma自己的打算,以及目前走到了哪一步

上一节讲的是文档允许的路径。这一节换成synvoma自己的陈述——它不是监管机构的表述,也不是已经发生的结果,会随申请推进更新。

以下为synvoma自身的规划与进展 · 最近更新 2026-09-30

  • · 情形 1(与药企联合申报):我们愿意作为 NAMs 开发机构,与贵司一起走文档允许的联合申请路径——由贵司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我们把方法的 COU 描述、技术表征、人类生物学相关性分析与验证数据包一并整理进《实施框架》。
  • · 情形 2(synvoma作为技术方自行申请方法学验证):我们正在准备以 NAMs 开发机构身份,就心脏安全性计算评价这一应用场景,申请方法学验证。具体 COU 界定、验证方案与提交时点,以正式提交的材料与药审中心的评价结果为准——在正式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会把这件事说成“已完成”或“已通过”。
  • · 进展会更新在这里。本节的“最近更新”日期随每次变动同步调整;若你希望了解当前状态,也可以通过下方入口与我们直接沟通。

⚠️ 本节的任何表述均不构成监管机构对synvoma的认可、背书或任何形式的承诺;也不代表synvoma已向药审中心提交申请或被纳入先锋计划。以上仅为我们的意向与准备情况,最终以公开发布的纳入信息为准。

相关:情形 2 的原文条款 ↓·CiPA Cell IND 支持级 ↓

七 · 与 IND 报告怎么衔接

情形 1 要的「支持性数据」,我们已经在按申报材料的口径交付

情形 1 的前提是「将相关研究数据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支持性数据」。本平台与这一条直接对应的,是 CiPA Cell IND 支持级档位:它按申报支持性材料的定位出具,报告可作为该品种 IND 申报的支持性材料之一。

报告侧:可作为申报支持性材料之一

CiPA Cell IND 支持级报告面向“可作为申报支持性材料之一”的定位,交付完整的通道数据与 TdP 风险评估口径。相对地,定位为内部研发决策用途的早筛档位不用于 IND 申报。

相关:标准服务与报告样例 ↓·非动物方法用于支持 IND 的官方依据 ↓

证据侧:数据质量要求与我们的机制是一致的

文档对申请数据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可溯源,并保留原始数据备查”,并要求建立与拟定 COU 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这与本平台百药挑战的盲测存证机制(时间戳锁定、结果可回溯)方向一致——需要说明的是,文档并未点名本平台或本机制,这里只是逐条对照后的说明。

相关:CDE 侧的 NAMs 依据 ↓·百药挑战与盲测存证 ↓

需要分清的两件事:「报告可作为申报支持性材料之一」说的是一份报告在申报资料里的定位;「申请加入先锋计划」说的是就某个 COU 与审评方对齐口径。前者不自动等于后者,后者也不以前者为前提——文档只要求申请涉及的 NAMs 具有明确的 COU 与初步的验证数据包。

口径与声明

  • · 本页引用的监管文件与文献,用于说明公开的方法论框架与依据来源,不构成任何监管机构对 Synvoma 的认可或背书; Synvoma 与上述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认可或合作关系。
  • · 引用的数值与结论均以上述原文为准;若原文更新,请以官方最新版本为准。
  • · 报告的监管用途需贵司结合自身申报策略判断:CiPA Cell 早筛报告为内部研发决策用途,不可用于 IND 申报; IND 支持级报告可作为申报支持性材料之一。

如何自行复核

  1. · 下载本页顶部的全文 PDF,在阅读器里搜索情形1与情形2可定位到两条入口的定义与各自的纳入标准;搜索联合申请可定位到情形 1 的申请人范围与情形 2 鼓励多方联合申请那两句。
  2. · 搜索沟通交流可定位到申请方式(I 类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提交《申请表》与《实施框架》);搜索会议目的可定位到“需在‘会议目的’和‘其他情况说明’项下备注填写‘先锋计划申请’”那一条。
  3. · 搜索先导化合物筛选可定位到“不在本次试点范围内”那句;搜索致心律失常可定位到《申请表》里第 2 类应用类型。
  4. · 本页引用均标注正文页码或附件印刷页码;文件若更新,页码可能变化,请以关键词检索为准。本页“六 · 我们的进展”一节是石指自身的陈述,不属于文件内容,引用时请勿与原文条款混同。